解析:
即使并非在现场被当场逮捕,依然会被视作嫖娼秽行。判定是否为嫖娼的依据并非仅限于现场逮捕与否,而是更加着重于是否存在有效且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确实进行了嫖娼行为。在经过严密的调查取证后,若发现确有证据支持的嫖娼行为,便有权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然而,对于非现场抓捕的情况而言,由于难以获取到有力证据支持,因此往往较难在法律层面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理。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进行卖淫嫖娼人员的惩处时,应严密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并且处罚力度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称。严禁以简单而粗暴的罚款取代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强制性教育改造或短期行政拘留等合理的惩罚方式。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