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权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权益的保护申诉案件,该时间段为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期三年。
同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自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以及义务人身份之日开始计算。若自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已逾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但如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因此,对于涉及欠款纠纷的诉讼案件,其诉讼时效期间同样为三年,自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益遭受侵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