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政府各部门所实施行政行为,其行政复议机关仅有一个上级主管部门。例如,如果某个海关、金融、外汇管理以及具有独特性质如国家安全机关等单位面临行政复议案件,其唯一的复议机关便是它们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然而,当涉及到那些已获得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开具的行政措施时,其行政行为如被质疑,当事人可行使讼权并向上述部门的本级政府或更高级别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以税务局及自然资源领域为例,若某地税局所实施的行政措施引发不满,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县政府或市级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就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而言,其复议机关主要为上级地方政府。例如,假设王五是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的居民,他对自己得以居住的房屋遭受区政府强拆而希望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则济南市人民政府将成为其行政复议机关。
3.在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层面,其行政复议机关往往会实行"自我管辖"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论持有异议,便只得依法提出行政诉讼寻求进一步救济途径。在此以列举几种可能碰到的行政复议机关为例加以说明:
1)派出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为地方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例如,假如某街道办作为申请人,它应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市政府担任其行政复议机关。
2)派出机构的行政复议机关包括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相关部门,抑或是该部门下属的地方政府。例如,如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的相关决策有所不满,他们可以选择前往公安局提交复议申请,亦可向公安局所在的市政府提交申请。
3)被授权组织的复议机关则一般指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是国务院部门担任复议机关之责。例如,如果教育部主管的某所高校在颁发学位证书过程中出现差错,当事人对此表示异议,则可向负责管理这所高校的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