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一个人因为精神方面的问题被认为不能像正常人一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他欠下的债就得走一些特别的程序才能解决。按照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里的第一百八十九条说的,要是有人觉得谁没资格当选民,那人民法院就要管这事了,而且还得在选举日之前把事情搞定。这个规定虽然主要是针对选民资格的,但是也能用来类推到有些时候对一个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疑问的情况。如果一个人被认定成没有或者只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他们跟别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得用特别的方式来处理了。这样的话,他们可能就没法自己去行使权利或者承担责任了。
根据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里面的第二百六十四条说,如果被执行人因为生活太困难,实在是没钱还债,而且也没有收入来源,还失去了劳动能力,那人民法院就可以决定不再继续执行这个案子了。所以如果一个人因为精神问题被认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他们在法律上看起来就是无效的行为,除非经过正式的程序确定他们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在现实生活中,这通常就需要法院来进行特别的程序,比如宣布某个人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是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旦被宣布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债务问题就得由他们的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来负责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