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普通合伙企业而言,所有的出资人都需对该企业所涉及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无条件的无限连带责任。换句话说,这些出资者均被赋予了普通合伙人的身份。相比之下,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会承担企业债务的有限责任,剩下的出资人则需要无条件地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2、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全体出资者的最少人数规定为两人,也就是说,并未设定具体的上限。
然而,在有限合伙企业里,特定的出资者需在二人以上且不超过五十人的范围内选取,同时,还必须存在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
3、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每一位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都具有相等的权利。然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那些名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者禁止参与企业事务的执行。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者禁止通过协议的形式,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固定的几个人,甚至让他们独自承担全公司的亏损。但是,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按照协议的明确规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那些选定的出资者。
5、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不得在自己经营或者和他人联合经营与本企业有直接冲突的业务。而有限合伙人,只要在协议上没有特别说明,可以自行经营或是与其他人合作开拓与现有企业相竞争的新市场。
6、通常情况下,普通合伙人禁止对各自所拥有的出资份额进行抵押,除非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有限合伙人却可以这样做,前提是协议上并无明文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出资份额作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