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支机构具备原告身份参与司法诉讼的权力。尽管此类分支机构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为确保司法实践中的便利性和有效性,在特定条件下,我们国家会依法赋予他们进行诉讼的行为能力。因此,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实践中,分支机构都完全有可能成为司法诉讼的当事人。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强调的一点是,尽管分支机构享有诉讼权利能力,但它并无权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所有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所属的总公司来承担。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八条有关“约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以上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均可无条件作拒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