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程序并非必定需要经过检察机关。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各类案件进行直接受理的一种司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若遇到法律规定的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有权采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当案件的性质属公安机关管辖范畴,且在侦查工作圆满结束之后,若判定有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会把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然而,若经侦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公安机关有权撤销此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