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污染环境罪在大部分情况下并非过失犯罪,而往往被归类为故意犯罪。所谓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环保方面的法规政策,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弃物、有毒物质以及其他对环境产生危害的有害物质,从而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此类行为的实施者,明知其行为必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不良后果,却依然选择积极实施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其主观心态上存在明显的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