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关系中,若仅有夫妻中的一方签署了相关合同协议且对方对此毫不知情,那么这种情况下,通常不能自动认为此种担保属于夫妇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未能签名的一方能充分证实该笔负债并非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亦或是能够证明该债权人已明知或应知悉这笔债务不具备夫妻共同意愿作为基础,那么未签字的一方便无须承受担保之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