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一方可以在离婚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申请。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具体分析如下:
1.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法律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而做出离婚决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 撤回申请的程序: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只要在三十日内提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 冷静期后的处理:如果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如果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改变主意,不愿意离婚,可以依法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