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体资格的要求,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具备相应的身份条件,既可能是自然人,亦可能是具有法律人格的法人组织即单位。
然后是从主观意识状态出发,大多数情况下,罪犯的行为意图为明知故犯,构成故意犯罪;
然而在某些特殊状况下,由疏忽大意引发的肇事行为亦可归入罪责范畴,构成过失犯罪。
至于客观方面,其具体表现形式为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向自然环境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理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废弃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对生态环境产生危害的有害物质,从而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
最后,从犯罪客体角度来看,此类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主要涉及到国家对于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同时也直接威胁到广大民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以及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