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临限制减刑判决的罪犯当中,他们若欲申请减刑,必须满足一系列严谨的条件要求。所谓“限制减刑”,是针对那些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由于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纵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其他相关情况,依法给予其一定程度的减刑限制。对于这些受到限制减刑的罪犯来说,当他们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后,如果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话,那么他们在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二十五年;同样地,如果他们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后依法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话,那么他们在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低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