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挪用资金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所管理、掌管或经手的公款作为私人用途或借于他人使用,并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及时偿还,同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即可被认定为构成此罪:
首先,若行为人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额达到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上且逾期未归还达三个月以上;
其次,私自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额同样达到该金额但用于从事营利性业务活动;
最后,若行为人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额介乎人民币30,000元及以上,而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