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其中特定一方所背负的债务问题需依据债务的属性以及其形成的时间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制定相应的处理策略。例如,若此笔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某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且数额超过了家庭普通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则这类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之共有债务,而应当由负责举债的一方独立承担偿还责任。然而,当债权人有能力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以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的情况时,则另当别论。比如,若某一方因为参与赌博活动而背上的债务,那么另一方就无须对此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