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部分情况之下,依据公司股东出资金额所占比重来决定其行使投票权利的方法,无疑是全球各地企业广泛采纳的一种通用规则,然而在少数特定情况之下,这一规则亦有所例外。一般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们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其投票权的行使将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来确定;然而,如果公司章程对此另有明确规定的话,则应以章程为准。这一做法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基本原则,即赋予各股东通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途径,自行决定如何行使投票权的权力。举例来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股东之间达成共识,决定不依照出资比例来行使投票权,而采取平均分配投票权或其他特殊的投票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