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来说,依据不同的事故状况与调查进展程度,事故车辆的押扣期限也将有所差异。若事故责任较为清晰且鉴定结果已经明朗,则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立之日起的五个自然日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方领取所扣留的事故车辆。然而,如果由于需要对车辆本身进行深入的检验以及详尽的鉴定工作,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算起的第三天开始,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在此过程中,检验、鉴定工作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必要,经过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可适当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