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破产之际,其负债的处置将遵照以下明晰的原则:首要且关键的是,公司的全部可分配财产将用于对债权人的债务予以偿还。在清算和赔付完毕了破产所需费用与共同利益所需债务之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将按照如下的明确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清偿破产人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保障及伤残津贴等相关款项,连同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中属于个人账户的那部分,同时还包括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应该向每位员工支付的特殊补偿金;
其次,清偿破产人未缴纳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下的所有税款;
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