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非必须诉诸于诉讼途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商的一种由法定义务所决定的优先权。承包商有权自主行使这一权益,或者通过与发包方进行友好协商来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方案;
同时,他们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承包商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其既可以通过正式的诉讼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适时提出,而无论哪种方式,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给予充分的保护和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