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先行进行行政复议程序,需要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处理。通常来说,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等都拥有一定的权利,他们可以直接对于那些被视为侵权的行政行为发起相应的行政诉讼程序。
然而,如果某个个体或者组织认为某行政机构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们对某些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益或者所有权的话,那么他们应该首先向该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进行行政复议,并且在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满时,可以选择再次发起行政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