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对于法院在拍卖您房屋时出现的任何异议,均可通过书面方式向上诉法院提交异议。上诉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展开审核工作。竞买人如对司法拍卖过程或结果持有异议,需由法院进行全面审查后决定是否撤销拍卖委托。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