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通常是不会出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情况的。这主要是由于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类型,其行为往往并未直接引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因此在民事赔偿方面并不适用。
2、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危险驾驶的过程中,导致了国家财产或者其他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实质性的损害,此时便有可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向被告人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