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诉讼所需承担的费用,一般的情况下是由原告方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预缴诉讼费通知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的七个自然日内缴纳完毕。假如原告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缴费,并且也没有提出相应的缓期缴纳、减少缴纳或免除缴纳的申请,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将被视为自动撤回起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