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冒犯消费者权益之行为,若法律及行政规章制度中已明文规定了惩罚机构及其手段者,则应依照这些规定严格执行;倘若在相关律令及规章制度中并未有明确规定者,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面下令整改,同时也可视情况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数额在违法所得的1倍至5倍之间不等,若无违法所得,则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严重违法情形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企业停止营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于存在欺诈销售行为的商家,消费者还有权要求商家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失进行额外赔偿,赔偿金额相当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所需支付款项的1倍。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