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签署调解协议过程中,若发现协议条款严重偏离公平原则,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依据案情实际状况,参照公平原则,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调整或废止。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受到紧急形势影响或者缺乏充足经验,而签订的明显对自身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合同。这类合同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极度不对称,经济利益严重失衡,从而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