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司法鉴定并非可复议事项。倘若当事人由于法定原因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其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应为向审裁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有义务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书告知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对此提出申请,则有权要求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