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明确指出,将已设质的背书继续以背书形式进行背书转让或者再次进行背书转让的做法并不可行,因为这将会导致背书行为失去其有效性。这里所提及的"质押背书",是指在设定质权和提供债务担保的基础上进行的背书操作,通常是通过背书人实施背书行为来实现票据权利的转移,从而将票据交予质权人手中,以此实现票据金额的给付,作为对被背书人债务清偿的一种保障措施。在此过程中,背书人有义务在背书中注明"质押"字样,并且需要在票据上签字盖章。
然而,若出质人仅在背书中记载了"质押"字样但却未能在票据上进行签章,或者出质人并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反而选择另行签订质押合同或质押条款的情况下,则该行为并不构成有效的票据质押。
关于汇票质押的法律效应,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质押背书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质权设定方式,相较于普通质权而言,其法律效力存在显著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