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已作出判决但存在重大问题或错误的案件,往往会启动发回重审制度。此种制度是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由原审法院组成新的合议庭,原审法官在此情况下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这实际上属于法院对案件审理程序的特殊规定之一。之所以如此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违背了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审判规则与原则,如果不通过发回重审加以纠正,将无法有效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必须将案件发回到原审法院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展开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