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原则的话,那么在第三方当事人合法且善意地获取了相关财物后,在执行程序中便无法对该财产进行追回;但是如果被害人对此提出明确的主张并要求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可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若受让人是基于善意而获得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那么原所有人则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