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完全可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划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
其中,合伙人将细分为普通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人两种角色。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他们可以通过提供劳务形式进行出资。而在合伙人(此处特指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上,他们既可以选择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作为出资,同时也可以选择以提供劳务的方式进行出资。
然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采用提供劳务的方式进行出资。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