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份的无偿转让是合法有效的。股东可以选择以无偿方式转让或赠送其所持有的股份权利,然而,必须承担相关的纳税义务。当股东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外部人士时,或者将其赠送给他人时,必须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并且经过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的同意。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自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仍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应被视为已自动放弃该项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