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形之事实的陈述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承认其罪行与接受惩罚的意向,依据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具体情节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所带来的侵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考量后,应给予适当减轻刑事责任的处分;
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热衷于认罪并接受惩罚,但并不符合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那么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也应该给予从轻处罚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