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理论上来说,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下,各普通合伙人对于企业所产生之债务需负担无限制的连带责任。另外,在公司成立之初,若有出资者采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等不当手段,那么在公司面临无法自行偿还全部债务之境地之时,上述侵权出资人很可能被追究连带赔偿义务。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倘若公司股东滥用其作为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其享有的有限责任特权,以逃避债务并对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这些股东同样有可能负起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