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责的行政机关,肩负着不可推卸的使命和责任,其所做出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具有权威性,不仅是一种权利的体现,更是一种义务的担当。因此,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随意剥夺、削弱或者放弃这种权力。
此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解决纠纷或进行调解。
2.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坚持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不能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也不能强制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方面作出任何妥协或让步。相反,行政复议机关应根据事实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并据此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