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有哪些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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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包括申请者提出的撤回申请被行政机构批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案件审结之前,申请突然死亡,且并没有可以人来行使行政复议的资格;复议请求被受理后争议双方达成和解等。
行政复议终止有哪些情形?

一、行政复议终止有哪些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注意什么

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如下:

1、确认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通俗说,就是执法机关已经向你送达具有决定性的法律文书,如: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通知书等。如果遇到不依法执法的机关,切记留存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录像、照片均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

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

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材料。部分人认为行政复议、诉讼举证责任应该倒置,企业无需提供证据,这是错误观念。有力的证据可以帮你更快更好的解决行政纠纷

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受理会有受理通知书,不受理则有不予受理通知书。复议机关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后才能作出决定的,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否则就会被视为放弃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的请求在被受理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构、被处罚者,若是在法院审结复议之前,就已经达成了和解,那么提出复议请求的人,是需要将申请撤回的,一旦撤回请求被受理,行政复议也就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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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的相关申请,构准许行政复议终止。作为申请人突然死亡的,又没有其他亲属或者近亲等,那么可以放弃复议权利。法人或是其他组织中途终止了,那么其权利承受人可以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过正常的复议机构达成和解的可以终止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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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行政复议审查,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未补正终止行政复议审查的情形
[律师回复]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况,对于此类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这样做既没有充分的依据,也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权利。因此有必要对材料补正的期限、内容、次数、效力等作出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补正作了规定。
  补正的时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否则可推定自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的目的,是要确定材料不全或内容不清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应当受理,只有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前,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才有意义。因此,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补正的形式。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补正通知在形式上应当是书面的,在内容上应当包括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一般来说,补正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提供的内容,行政复议机构不能滥用补正权力,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行政复议无关的材料,或者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也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在发出补正通知时,应当明确补正的合理期限。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这也是从便民原则出发,考虑到老百姓法律知识普遍较欠缺,有些人对行政复议程序还不大了解。因此,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尽可能详细、全面地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补正通知由行政复议机构发出即可,而不必是行政复议机关,因为行政复议申请的补正是行政复议受理之前的程序性事项,由行政复议机构直接判断并发出补正通知,可以缩短内部审批的时间,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及时处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
  补正后的处理方式。对于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不同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以下几种处理决定:一是受理。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期限应当自收到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二是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后,如果发现仍不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三是告知。补正后,如果发现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外,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申请无需作进一步的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逾期不能补正,比如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则不能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而要从行政复议便民利民的原则出发,可以在补正期限上适当放宽,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补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收到补正材料之前,行政复议机构无法审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因此,补正所用时间,包括行政复议机构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递交补正材料的在途时间等,都不应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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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和行政复议终止区别有哪些
行政复议中止是可恢复的,终止是无法恢复的。行政复议中止只要中止原因消除之后就可以恢复,但如果是申请人死亡或者丧失复议的能力,且没有确认法定代理人参加的,满60日后仍未消除的就会变成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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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你好,律师,我的阿姨因为不服行政决定,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行政复议终止了,我想请问下什么情况可终止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 。
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以上是对什么情况可终止行政复议的回答,只要是有上诉的情形之一的,就会可能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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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终止和中止情形是一样的吗?
行政复议的终止和中止情形是不一样的,对于终止就是属于此案件在实施了此行为之后不会再对案件进行审理,而对于中止的情形是在实施了此行为之后只要中止的行为消失还需要进行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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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行政复议中止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什么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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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你好,我朋友说他这段时间遇到了麻烦,然后就想跟大家咨询一下行政复议和解终止情形是啥?
[律师回复]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这也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但是,因为条例对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作了细化和补充,因此,本项也可以看作是对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细化。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表明放弃了行政复议申请权利,基于行政复议以申请人的申请而启动的特点,自然也以申请人的放弃而终止。
(二)申请人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消灭,没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承受人或者其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承受人明确表示或者可以依法推定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可以发生转移,由他人继承、代理或者承受行使。如果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移转承受人放弃行使行政复议权利的,行政复议活动自然也应当终止。其中,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移转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通过明示的方式,即(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2)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二是推定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即:(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在这三种情形下,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承受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但是其长期不明确表示是否参加行政复议活动表明其并不重视行政复议权利的行使,可能会带来行政秩序的不稳定,因此,本条比照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行政复议终止,也就是说,一旦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机会。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维护因行政管理而形成的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行政复议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达成和解,表明双方的行政争议已经得到自行解决,行政复议机关无需在继续进行审理,因此,行政复议活动可以终结。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和解,必须是严格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达成的。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具体来说,就是申请人被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后,因申请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而将此前的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可以终止行政复议。主要理由:一是,出现这种情况时,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已经被吸收到刑事拘留中,如果刑事拘留措施出现错误,可以通过刑事赔偿程序得到补救,可以不再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救济,不至于造成当事人权利无法救济的问题;二是,变更后的刑事拘留措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与刑事侦查有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如果再由行政机关受理变更之前的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有关事实和证据材料都已经相应移转,可能既不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答辩,也有可能会影响刑事侦查活动造的顺利进行,所以,条例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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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影响再次复议吗?
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对再次复议有一定的影响,具体来说,撤回复议的申请人,若是不能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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