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高级人民法院需对由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进行核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第一审案件做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时,若被告方未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那么就必须向上级的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核准。针对这样的请求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子,高级人民法院需在充分考虑后慎重决定。若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恰当的,则应依法裁定予以核准;反之,若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应裁定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新审理;
再者,若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量刑过重,亦应依法改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