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规则中所称的听证参与者,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
(一)由主持听证程序的人员如听证主持人、依据法律法规任命的听证员、承担记录工作职责的记录员;
(二)对事件进行深入调查的相关人员,既包括被授权调查涉及案件的相关方和其代理人和需要维护自身权益且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及其代理人;
(三)各类证人、鉴定人以及负责翻译工作的翻译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