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管辖法院的选取,根据不同的保险标的,法律法规中明确了相应的司法管辖权分配规则:
首先,关于因财产保险合同引发的争议,倘若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是正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时,那么承保法院可以设置在该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相关人民法院;
其次,若是涉及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则可以由被保险人的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在此类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既可以是其户籍所在地,若存在经常居住地的话,亦可在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
最后,当保险标的涉及到海上交通工具,或者是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货物时,若出现保险合同纠纷,则应由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还涵盖了海上运输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同样由海事法院负责审理。
(二)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撰写民事起诉状,其中需详细列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诉讼前的具体诉求;
其次,准备能够证明原被告身份的相关证明文件;
再次,收集并整理保险合同原件、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等相关资料;
此外,还需提供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以及其他附件,同时附上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所有这些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则必须提供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最后,准备好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以及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的重要证据。
(三)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