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取得双方协议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通常是不允许进行强制拆除的。在此过程中,房屋征收机构应当秉持“先赔偿然后再拆迁”的原则,与被征收方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应的拆迁赔偿协议。
然而,如果在法定约定的签约期间未能达成共识,此时房屋征收部门则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上级机关提交强行拆除请求。
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方在经过协商后仍无法在征收补偿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身份尚未明确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将相关情况上报至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其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该补偿决定必须公正合理,包含了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所有关于补偿协议的事项。若被征收人对此补偿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亦可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拒绝搬迁,那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强制执行申请书还需附上补偿金额以及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具体地址和面积等详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