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第二次见面协商过程中,律师通常需要携带以下必备之物:
1.其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副本,以明确证明自己具备合法的代理资格。
2.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法律文书,用以证明他作为委托人的代表人,是有资格参与协商并提供援助的。
3.先前得到了侦查机构或看守所以书面形式核准的会面申请审批文件,这是确保会面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凭证。
4.配备有笔记本电脑及录音录像设备(若获准许),以便详细记录协商过程中的关键信息。
5.可能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或案件材料,以便于深入探讨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准确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