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所称之为“交易相对方”的概念,实际所指的乃是商业交易过程中的另一个参与主体。具体而言,在各类商务合同纷繁复杂的执行过程中,这个所谓的“交易相对方”既可能涵盖那些有可能与贵公司或其他个体展开商业活动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同时也包括那些与特定项目或业务密切关联的其他实体或者自然人。可以说,在整个交易进程中,作为交易环节的双方,他们都担负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有理有节的协商以及严密细致的谈判,一道决定并设定出了合乎规范且公正合理的交易条件以及价格等关键性决策因素。
另外,当整个交易行为顺利收官之后,交割相对方亦需承担起他们在交易当中曾预先承诺的义务和职责,诸如支付货款、及时交付商品或者向对方提供所需的服务等方面的具体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