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方坚定主张死刑仅应适用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罪犯。在通常情况下,被判处死刑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以及极其恶劣的放火罪、爆炸罪及投放危险物质等。
然而,对于那些同样应该受到死刑惩罚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立刻执行的罪犯,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先给予其死刑判决并附加缓期两年执行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