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法院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并无自行解除冻结措施之权利。具体如下:1、在司法事项中,法院针对被执行方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进行冻结,其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若存在特殊情况,还可再申请延期三个月进行。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实行冻结措施,其法定禁止期同样为六个月。至于3、查封或扣押动产的有效期为一年以内,而如果涉及到的是不动产或者其他类型的财产权益,则其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之久。
法律依据: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