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权转让的价值议定方式涵盖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股权转让的相关方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股权转移的具体金额;
其次,可以根据注册登记时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作为确立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
再者,也可以参考公司的净资产额这一标准来衡量股权转让价格;更进一步说,审计与评估这两种手段亦可被运用到确保股权转让价格的公正合理上;
另外,拍卖价或者变卖价有时也会被纳入考虑范围内,成为股权转让价格的确立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