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土地租赁以及流转两者间的差异,可简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土地租赁,这一术语特指承包方将自身所持有的部分或整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特定的期限(如全年或季度)租赁给第三方,由后者用于农业生产经营;而土地流转,则表达了在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合法权益范围之内的一种流转形式,在此过程中,农户可以利用诸如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多种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赋予其他农户或经济实体,换言之,便是保留其对土地的承包权,同时将土地使用权利进行转让。关于两者具体的区别,可以概括性地总结为两个方面:土地租赁:无论是从国有土地租赁抑或是土地使用权出租的角度来理解,其中都涉及到租赁、租金等词汇,极易造成混淆,但实际上,两者之间仍然存在显著的差别,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它们所处的土地市场层次不一致,国有土地租赁应归纳入土地一级市场的范畴;相较之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则归属土地二级乃至三级市场的范畴;
第二,就法律关系主体而言,两者也有所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参与方包括了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两类角色;
然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情况下,主体——出租方通常是通过政府划拨、出让(或转让)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至于作为承租方的第三方,则取得了相应时期内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同时需要定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作为交换条件。
最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保护待遇亦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