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资产转让执行标准,挂牌公示时间设定为20天。在此过程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第17条明文指出,转让方须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范围。首轮信息公告的期限要求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本次公告自以省级以上传媒媒介的首次信息公告当日开始生效。而第18条则特别注明,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包括工作日,若遇到法定节假日则遵从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计算。
同时,产权交易机构透过其官方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晚于报纸公告的日期。第19条强调,在信息公告期间,任何形式的对公开公告内容及条件的变更都是禁止的。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更改信息公告内容,那么必须得到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书面批准,产权交易机构会通过原有信息发布途径进行公告,新的公告期将按照变动后的资料重新计算。第20条就延长信息公告期限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认为如果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没有对信息公告内容进行修改,那么转让方有权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条款适当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至少应达到5个工作日。否则,信息公告将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