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流标后下降多少
在首次拍卖宣告失败后,应将其底价降低10%-20%,以便进行第二轮拍卖程序。若第二次拍卖再度告吹,则需再次下调底价10%-20%,启动第三次拍卖流程。倘若第三次拍卖仍未能成功,债权人有权选择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此时便可按照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格,将标的物折算成相应价值的资产,用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限定》第八条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能够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出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二、拍卖流拍可以以物抵债吗
抱歉,依照相关法规,这样是行不通的哦。实践中,法院在对拍卖标的物实施整体拍卖无法实现价值时,往往会采取整体抵债的策略。但是,若财产可以进行分割处理的话,建议先通过对部分财产进行重新估价等途径,确立其处置参考价,然后再次开始拍卖流程,而不是直接把某部分财产用以抵偿债务给债权人。根据规定,当财产遭查封或扣押后,执行官必须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人民法院有权对已经查封或扣押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倘若这些财产并不适合进行公开拍卖或是当事人双方都同意不再进行拍卖,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代为变卖或由自己动手变卖。针对那些涉及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则需按规定交由相应单位按照国家惯例的价格进行收购。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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