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建筑工程中,若房屋出现了任何形式的瑕疵或缺陷,其相应的责任人通常应为开发商以及施工单位。而当建设工程实施的是总包制度的话,那么应对所有项目质量负责的便是总承包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总承包商有权利将建设工程进行合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同时也需承担起与分包单位共同对分包工程质量负有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