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专属管辖事宜并不适宜通过指定管辖加以解决。须明白,专属管辖权是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而产生,并无需由当事人另行约定或由法院进行裁定。关于专属管辖权的具体法律条款如下:就不动产相关纷争引发之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在港口作业过程中所引发的矛盾冲突,则需由当地法院负责审理;凡涉及继承遗产方面的纠纷,起诉方需向被继承人死亡时驻留地点或主要遗产存放之处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此处所谓之“不动产”乃指无法轻易移动移位且移动过程中可能导致价值降低甚至完全丧失的财物,例如土地及其上所附着的建筑物、林木、草地、江河湖泊等自然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修订)》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