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行刑事拘留之后,并不必然规定等候送达直至提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核。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那些直接由其负责受理的案件,在侦查期间,遭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之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用的一种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的措施。通常的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在经过严谨的调查取证过程中,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得到了一定数量和质量可靠的证据有力支撑,那么他们将会把这个案件呈递给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提出起诉;然而,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足以构成犯罪或对于指控犯罪的证据有所欠缺,这时候可能就需要决定撤销此案,予以释放犯罪嫌疑人本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