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径,将构成刑事犯罪,需直接对实际施行犯罪的相关人员进行刑事追责。即便公司已完成法定代表人的更迭,但倘若实际开展非法活动的时间段恰恰处于前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期内,那么前任法定代表人便具备了犯罪的主观故意,成为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恶意变更法人”,即指原法定代表人为规避自身应负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在无充分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
然而,此类行为往往无法真正逃避责任,甚至有可能招致更为严厉的处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可能败诉且为逃避惩罚的情况下,于审判阶段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情节严重时,可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